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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专利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乐清市专利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与专利事业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团结我市广大专利工作者,以建设创新型社会、提高全社会发明创造、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能力为目的,宣传专利知识,增强专利文化氛围,开展专利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专利人才培养,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乐清市科协、科技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乐清市乐成街道科技巷1号(市科技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深入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推动我市专利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反映专利实施、保护方面的呼声和要求。
2、开展专利咨询服务工作以及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促进专利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3、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专利项目,宣传、表彰优秀专利企业及热心支持专利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建立同其它地区专利协会的业务联系,积极组织参与专利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已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从事专利研制、开发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当会员的专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支持的权利;
7、每年评选5-10家优秀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会员的请求与申诉并协助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副会长单位必须是乐清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正式当选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成员3人及以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每届任期五年,到届换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形式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18058381986(施小姐)
协会座机:0577-6166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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